重庆市食品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重庆市食品工业协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CFI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全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科研、设计、教学和食品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区、县(市)食品工业协会及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服务企业、行业、政府和社会为己任,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在行业内部发挥服务、沟通、协调、自律、监督、公正、管理的作用,促进会员企业和全市食品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五条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在重庆市江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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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店北滨一路珠江国际B4—12—4。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食品工业的部门做好全市食品行业的管理工
作;指导区、县食品工业协会和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的工作;
(二)开展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经济、技术问题的调查研究,参加政府组织的与行业利益有关的各类听证会或咨询会,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食品安全相关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反映行业和企业的问题、意见及诉求,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政府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和评优评强活动,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编辑专业刊物、网站,进行行业评估论证、为企业提供相关业务培训、交流、推介、咨询、参展、观展服务;
(五)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六)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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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参与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做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积极向行业推荐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八)按规定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国内与行业有关的招商引资活动,协调行业兼并、重组等事项,帮助有条件的会员企业“走出去”;
(九)推动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十)开展技术与食品安全标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智能化建设、互联网+等的培训,与我市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合作,做好行业专业技师的申报、培训、评审工作;
(十一)接受政府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准入的资质、资格的审核,出具公信证明,协助做好行业规划、行业监督;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三)承办会员企业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主要为单位会员。并可吸收我市部分优秀专家、学者等为专家库成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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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
本团体设有专家委员会,邀请对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热心为行业服务的个人成为协会的专家委员或特邀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单位推荐或由本会会员介绍;
(二)提交(填报)入会申请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权要求协会指导、协商经营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五)有权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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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现违反章程的给予警告;
(二)违反章程,造成一定影响的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一定影响的的,暂停行使会员权力;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 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
- 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 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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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五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十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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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
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2/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到会会员必须是三分之二以上到会,(采取等额制选举,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差额选举),得票数2/3及以上候选人当选。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我市食品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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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人选,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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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协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但需经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的换届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企业产值、销售收入名列行业前茅;企业品牌影响力名列行业前茅,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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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七)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会员企业服务,积极参加协会活
动,指导和支持协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根据本届协会需要,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二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鉴于会长是兼职,为方便工作,可由会长授权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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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
用,报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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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
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监事)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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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业领域情况;
(四)敢于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积极为协会工作建言建策,
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会员企业服务;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
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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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 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
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八条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
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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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
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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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
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
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
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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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
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
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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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2020年9月29日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