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年第149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
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予以公布。使用目录所列产品作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其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按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
质检总局 2012年10月8日
附件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
1 蔬菜(含栽培食用菌) 2 茶叶 3 大米
4 禽肉 5 禽蛋 6 猪肉 7 兔肉
8 蜂产品 9 水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