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晚报》报道 近日,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出台涉烟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细则。即日起,全市各级烟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有章可循。
市烟草专卖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以前没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细则,哪些情况下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罚金标准如何执行?哪些行为不能作为对当事人处罚的证据?这些具体问题曾一度让烟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面临诸多尴尬。为确保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此次规范涉烟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权共有39条,其中明确规定了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满十四周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等情形的,将分别会受到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决定。
罚款金额参照何种标准执行?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此外,烟草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如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收集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材料,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材料等六类情况,不能作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证据。
《规范》还要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同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