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会主要为单位会员。并可吸收我市部分优秀专家、学者等为专家库成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
本团体设有专家委员会,邀请对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热心为行业服务的个人成为协会的专家委员或特邀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单位推荐或由本会会员介绍;
(二)提交(填报)入会申请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权要求协会指导、协商经营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五)有权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现违反章程的给予警告;
(二)违反章程,造成一定影响的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一定影响的的,暂停行使会员权力;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
(二)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