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五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十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
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2/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到会会员必须是三分之二以上到会,(采取等额制选举,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差额选举),得票数2/3及以上候选人当选。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我市食品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人选,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协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但需经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的换届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企业产值、销售收入名列行业前茅;企业品牌影响力名列行业前茅,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七)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会员企业服务,积极参加协会活
动,指导和支持协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根据本届协会需要,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二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鉴于会长是兼职,为方便工作,可由会长授权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
用,报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
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监事)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
(四)敢于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积极为协会工作建言建策,
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会员企业服务;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
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