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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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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

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

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

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

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