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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到2020年统一绿色产品认证
12月15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文件要求:“到2020年,初步建立系统科学、开放融合、指标先进、权威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实现一类产品、一个标准、一个清单、一次认证、一个标识的体系整合目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正在组织策划、落实该项
新标准将为食品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完善规程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于2014年12月24日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即将于2015年5月24实施。该标准包括四大部分,一是前言;二是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食品分类系统、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三是6个附录,包括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附录B食品用香料使用规定、附录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附录D
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努力开创重庆工业发展新局面
重庆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大会8月20日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重庆市委书记张德江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他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转变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按照“转型升级、做强做大”的总要求,坚持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集群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对外开放为引领,以产
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要求,为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重点支持方向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加工制造型、技术创新型、生产服务型民营企业。重点支持方向为: (一)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我市实体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材料等引进和应用的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全市重点项目计划、市级行业重点项目计划和市级万户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中的技术
营养与保健品“十二五”规划出台
近日,营养与保健食品“十二五”发展规划正式出台。“十二五”期间,中国营养与保健食品产业将从营养与保健食品的基础研究、资源与原料、产品工艺设备、产业结构调整等4个方面,重点开展特殊膳食食品等7项工作。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协调司巡视员贺燕丽对“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营养与保健食品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进行了解读。据贺燕丽介绍,营养与保健食品的产业布局,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目录、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章)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章)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六章)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五十八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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